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根據《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滬府發〔2003〕65號),以及《上海市被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管理辦法》(滬府發〔2003〕66號)的有關規定,為切實保障本市鎮保領取養老金人員和征地養老人員的基本生活,規范征地養老人員的管理,現就2015年調整本市鎮保養老金和征地養老人員生活費標準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鎮保養老金 2014年底前已按鎮保相關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70元養老金。 按本通知規定增加鎮保養老金所需費用由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養老統籌基金列支。 二、征地養老人員生活費標準 征地養老人員生活費標準的調整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左右安排,具體辦法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征地養老人員生活費標準所需費用由征地養老人員管理單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12月30日 |